| 索引號 | 11330283734269308T/2024-167150 | 組配分類 | 部門街道文件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
| 發文字號 | 奉建〔2024〕44號 | 發文日期 | 2026-01-13 | 成文日期 | 2024-11-25 |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發布機構 | 區住建局 |
關于加強房地產項目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修訂)
奉建〔2024〕44號
(2024年11月25日奉建〔2024〕100號修改)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4〕37號)要求,以及《寧波市建筑市場主體專項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甬建發〔2021〕92號)相關規定,經評估審查,現對《關于加強房地產項目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奉建〔2024〕44號)作如下修改:
序號 | 修訂范圍 | 修訂前內容 | 修訂后內容 |
1 | 標題 | 關于加強房地產項目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 | 關于加強房地產項目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修訂) |
2 | 一、加強分包源頭管理 (一)強化分包企業主體責任。 | 承接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業務的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均應在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錄入企業信息后,方可在我區從事建筑業相關業務活動。 | 承接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業務的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均應按照《寧波市建筑市場主體專項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甬建發〔2021〕92號)的要求參加響應類(組)進行建筑市場企業信用評價。 |
3 | 三、加強房產項目工程款項支付監管 | 自發文之日起,各房地產項目由房產公司牽頭,按照要求做好項目各施工分包自查自糾,對項目各甲指分包企業對照附表逐一進行排查,按一企一表形成核查表。2024年7月1日起,我局將對申請出款付款明細中的非總包施工企業進行建筑市場行為核查,對未在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錄入企業信息,未設置工資專戶并向區人社局提供項目民工工資保函保險的,作業行為存在一定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施工企業,一律嚴控商品房預售資金出款。 | 自發文之日起,各房地產項目由房產公司牽頭,按照要求做好項目各施工分包自查自糾,對項目各甲指分包企業對照附表逐一進行排查,按一企一表形成核查表。2024年7月1日起,我局將對申請出款付款明細中的非總包施工企業進行建筑市場行為核查,對未按照《寧波市建筑市場主體專項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甬建發〔2021〕92號)的要求參加響應類(組)進行建筑市場企業信用評價的,未設置工資專戶并向區人社局提供項目民工工資保函保險的,作業行為存在一定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施工企業,一律嚴控商品房預售資金出款。 |
4 | 附表:房地產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核查表 | 序號2,核查內容“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省外企業已完成進省備案)均已在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錄入企業信息” | 序號2,核查內容“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均已在按照《寧波市建筑市場主體專項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甬建發〔2021〕92號)的要求參加響應類(組)進行建筑市場企業信用評價” |
各房地產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區質安站,區建設房產執法保障服務中心,局相關機關科室,各有關單位:
針對當前房地產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建筑市場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對建筑市場責任主體的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貫徹落實《扶持建筑業企業發展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若干舉措》,現就加強房地產項目施工分包管理,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通知如下:
一、加強分包源頭管理
(一)強化分包企業主體責任。承接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業務的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均應在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錄入企業信息后,方可在我區從事建筑業相關業務活動。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并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和配合義務對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接受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的專業工程,建設單位應監督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嚴格履行合同,按時支付工程款及務工人員工資。
(二)明確甲指分包管理事項。對于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其它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中明確約定分包單位,在實際操作中先選定分包單位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三方合同或通過其它方式選定分包單位的,均視作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建設單位應賦予施工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協調的權限,指定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統籌管理,指定分包工程出現工期延誤、質量和安全生產等問題的,指定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建設單位承擔過錯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如因指定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而導致過錯的,可對施工總承包單位予以酌情處理。指定分包單位在市場行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人工資等方面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納入重點監管,通過差異化監管手段對其進行頂格管理。
二、加強主體責任落實
(一)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首要責任和法定程序,加強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不得違法違規發包工程,不得肢解發包工程、違規指定分包單位,不得對預拌混凝土及裝配式建筑配件直接發包,不得要求參建單位低于成本價承接任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結構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二)落實施工單位主體責任。施工單位應對施工負主要責任。應完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三)明確分包單位責任。依法訂立的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現場安全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并應當服從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分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分包工程現場項目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施工總承包單位及專業承包單位應在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將合同管理信息錄入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三、加強房產項目工程款項支付監管
加強我區商品房預售資金對于項目工程款項的支付監管,對申請出款付款明細中的施工企業進行建筑市場行為核查。保障商品房預售資金足額支付務工人員工資,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負首要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負總責,專業承包單位對所招用務工人員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建設單位應有效落實工資款分賬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均應按規定開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并通過專用賬戶代發民工工資(合同金額300萬元以上項目必須開立農民工工資專戶,實名制考勤數據納入區建筑領域安薪一體化智治系統),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將自有作業人員及專業承包單位作業人員全部納入項目實名制管理范圍;專業承包單位應按要求設置工資專戶并向區人社局提供項目民工工資保函保險,嚴格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按時足額通過專用賬戶支付農民工工資。因建設單位違法發包導致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因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導致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由施工單位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自發文之日起,各房地產項目由房產公司牽頭,按照要求做好項目各施工分包自查自糾,對項目各甲指分包企業對照附表逐一進行排查,按一企一表形成核查表。2024年7月1日起,我局將對申請出款付款明細中的非總包施工企業進行建筑市場行為核查,對未在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錄入企業信息,未設置工資專戶并向區人社局提供項目民工工資保函保險的,作業行為存在一定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施工企業,一律嚴控商品房預售資金出款。
附表:房地產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核查表
寧波市奉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寧波市奉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
附表
房地產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核查表
分包單位: ???????????????分包專業: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核查內容 | 自查情況 ?(是/否) | 核查情況 (是/否) | |||
1 | 分包工程分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 |||||
2 | 專業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均已在寧波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錄入企業信息 | |||||
3 | 專業承包單位已向區人社局提供項目民工工資保函保險,合同金額300萬元以上分包項目已開立農民工工資專戶,實名制考勤數據已納入區建筑領域安薪一體化智治系統 | |||||
4 | 建設單位已將該專業承包企業工程款支付實施工資款和其它工程款分賬管理 | |||||
建設單位(簽章): | 監理單位(簽章): | 總承包單位(簽章): | 分包單位(簽章): | |||
項目負責人: | 總監理工程師: | 項目經理: | 分包工程承包人: | |||
區人社局意見 | 區住建局意見 | |||||
核查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