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3002979996P/2026-167342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文件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
| 發文字號 | 奉政發〔2026〕8號 | 發文日期 | 2026-03-05 | 成文日期 | 2026-02-14 |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 |
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浙政辦函〔2025〕2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明確耕地開墾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甬政辦發〔2025〕25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結合我區實際,現就調整耕地開墾費等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征收標準
(1)耕地開墾費。根據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質量等別,劃分為4檔,分別征收耕地開墾費:一類2-4等為72元/平方米,二類5-7等為64元/平方米,三類8-10等為56元/平方米,四類11-13等為40元/平方米。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上述標準的2倍收繳。
(2)補充耕地資金。根據建設項目占用耕地面積統一按375元/平方米(即25萬元/畝)標準收繳。
二、征收程序
用地主體在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按照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開具的繳費通知書明確的繳費金額、繳費方式及繳費截止時間,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并向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提供繳款憑證,具體收繳流程按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執行。補充耕地資金在建設項目農轉用報批環節與耕地開墾費一并收繳。
三、資金使用
耕地開墾費、補充耕地資金統籌用于耕地保護及質量建設。在全區完成“多田套合”任務前,2027年底前收繳的資金專項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四、其他事項
凡依法利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或國有土地(含依法征收為國有土地)用于農民建房或農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或屬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內新建農村居民安置住房和農村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用地,未超過項目增減掛鉤建設用地復耕總面積的,不繳納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資金。
取消原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費預繳款收繳。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先前相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