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37369622371/2025-165012 | 組配分類 | 決策預公開 |
|---|---|---|---|
| 主題分類 | 農業、畜牧業、漁業 | 成文日期 | 2025-09-15 |
| 發布機構 | 區農業農村局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關于公開征求《水蜜桃產業風控法務指引(意見征求稿)》意見的公告
公告內容:
為規范水蜜桃全產業鏈生產經營行為,防范法律風險,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我局擬定了《水蜜桃產業風控法務指引(意見征求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9月23日。意見反饋方式為:電話0574-89294351;通訊地址:寧波市奉化區錦屏街道長汀路242號;聯系人:王侃。
寧波市奉化區農業農村局
2025年9月15日
草案全文:
水蜜桃產業風控法務指引
(意見征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水蜜桃全產業鏈生產經營行為,防范法律風險,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22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水蜜桃產業特性(如地理標志保護、電商銷售占比高、農文旅融合等),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適用于水蜜桃種源采購、種植、加工、流通、銷售及知識產權保護等全環節主體(包括種植戶、合作社、加工企業、電商平臺等)。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奉化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水蜜桃品種培育、種植、加工、經營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的個體戶、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經營者”)及相關從業人員。涵蓋水蜜桃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及個體種植戶等。
第三條【基本原則】
優質安全原則。以綠色發展為方向,突出奉化水蜜桃農產品優質安全。貫徹地標產品綠色發展理念,強化對生態環境的友好保護,推行綠色標準化生產模式,打造地標產品品牌。
市場導向原則。以市場需求為核心,強化政府政策扶持與監督管理,推動新品種培育與推廣,統一地標農產品包裝、分級、定價標準,提升產品附加值。
以點帶面原則。以核心區建設為示范,帶動全區產業發展。以地標授權規模主體及綠色食品基地為核心產業帶,全面應用機械化、可追溯、標準化、綠色化、全產業鏈等發展理念與栽培技術,通過科技研發、試驗示范、技術培訓、品牌宣傳、品質把控、地標授權及“三產”融合等措施,推動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職責義務】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法定職責做好產業政策扶持、發展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
水蜜桃生產經營者應依法依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實守信,接受執法與社會監督,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章 法律風險防范要求
第一節 種植環節法律風險防控
第五條【土地流轉規范】
經營戶應通過承包或承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禁止私自占用土地。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需向村集體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備案。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為流轉雙方提供統一格式的流轉合同文本,明確土地用途(限定為農業種植)、流轉期限(不超過剩余承包期)、租金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并指導簽訂;若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應及時糾正。
風險提示: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
第六條【用地性質管理】
經營者嚴禁擅自改變設施農業用地性質與用途,禁止違法違規建設或用于非農業用途;嚴禁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高標準農田范圍內種植水蜜桃。已種植的,應逐步退出并恢復糧食生產。
風險提示: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五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第七條【苗木培育】
水蜜桃苗木培育、生產單位或個人需嚴格執行種子生產經營許可、檢驗檢疫、標簽、檔案等管理制度,及時向所在地植物檢疫機構申請產地檢疫,取得產地檢疫合格證后方可交易。
風險提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或者不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的;(六)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第八條【苗木優選】
種植戶購買水蜜桃苗木時需遵守以下檢疫規定:
(一)縣內購買:要求供應方出示產地檢疫合格證;
(二)跨區域購買(外省或省內外縣):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檢疫機構同意,要求供應方提供經供應地縣級以上(外省需省級授權)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的植物檢疫證書;
(三)購入后需保存植物檢疫證書(正本)2年備查,所在地植物檢疫機構有權復檢,發現檢疫對象的,禁止種植或銷毀處理。
風險提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植物檢疫機構可責令糾正,相關主體可能面臨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需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等條款,《浙江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九條【苗木采購】
經營者在采購水蜜桃苗木時,應對供應商的資質和履約能力進行評判,確保供應商有足夠的履約能力,并與供應商簽訂書面的采購合同,明確交貨方式、交貨時間、苗木質量保障、違約責任等條款。
風險提示:供應商不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能力的,可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無法按期獲取其供應的產品,貨款無法回流。未訂立書面合同,約定不明確,容易發生爭議,且涉訴后可能面臨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第十條【農業投入品采購與儲存】
經營戶應到經營證照齊全的合法農資商店采購,并索取購買發票等有效憑證,建立采購臺賬。
采購的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應標簽清晰、標識規范,不應采購超過保質期的農藥、肥料及國家禁止使用的物質。
農業投入品倉庫應保持清潔、干燥、安全,并配備通風、避光、防潮、防火等設施。不同種類的農業投入品應按產品標簽的規定分區域儲存,并按要求設置清晰醒目標識,危險品應有危險警告標識,避免混用、誤用風險。
風險提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執行農藥使用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十一條【農藥使用】
病蟲害防治中,生產經營者需按《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十)》(GB/T 8321.10-2018)規定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禁止以下行為:
(一)不按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方法、劑量、技術要求、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
(二)使用禁用農藥;
(三)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等生產或衛生害蟲防治;
(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使用農藥或丟棄農藥包裝物、清洗施藥器械;
(五)未如實記錄農藥使用時間、地點、對象、名稱、用量及生產企業等信息。
鼓勵使用生物農藥和低風險農藥,建立農藥減量增效示范基地。
風險提示: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使用者為單位的(如生產企業、合作社等),處5萬元至10萬元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使用禁用農藥的,還將沒收禁用農藥。
法律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第十三條
第十二條【化肥使用】
生產經營者需按《肥料合理使用準則 通則》(NY/T 496-2010)規定,合理使用肥料,遵循科學、安全、高效的原則,在購買肥料時需查驗產品標識、質量檢驗合格證、登記證號或生產許可證號,禁止采購國家明令禁止的肥料,防止土壤污染與地力衰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
第十三條【套袋與包裝廢棄物處置】
若生產環節中存在使用套袋的情形,生產經營者需選擇安全、環保材質的套袋,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材質;需及時、安全處置套袋、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包裝物及廢棄物,防止污染產地環境。
風險提示:(一)因套袋材質問題導致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面臨沒收違法所得、最高貨值金額十倍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規定回收肥料包裝廢棄物、農用薄膜或農藥包裝廢棄物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位違法的,處1萬元至10萬元罰款;個人違法的,處200元至2000元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第十一條
第十四條【農業機械報廢規定】
達到報廢條件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用機械設備,應當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報廢。
風險提示:使用上述的農用機械設備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第十五條 【生產記錄管理】
種植戶需建立生產記錄制度,如實記載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名稱、來源、用法、用量、使用/停用日期)、病蟲害發生及防治情況、收獲日期,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禁止偽造記錄。
風險提示:未按規定建立、保存或偽造生產記錄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至2萬元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條、《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質量安全】
種植戶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技術人員;不具備條件的,需委托專業人員指導,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安全間隔期或休藥期規定,禁止超范圍、超劑量使用投入品;采收時需確保農藥過安全間隔期,鼓勵上市前自行或委托檢測。真菌限量、污染物含量、農藥殘留需分別符合GB 2761-2017、GB 2762-2022、GB 2763-2021規定,禁止使用國家禁用的農業投入品或有毒有害物質。
風險提示:(一)未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未配備/委托技術人員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至5萬元罰款;
(二)使用禁用投入品或有毒有害物質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售產品、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及工具設備;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10萬元至15萬元罰款(農戶處1000元至1萬元);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5倍至3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相關責任人可處5日至15日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
第十七條【生產保險】
鼓勵和支持水蜜桃種植戶積極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購買凍害等保險服務,提高水蜜桃生產抗風險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四十六條、《農業保險條例》第三條、第六條
第二節 勞務用工法律風險防控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
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健全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勞動合同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經營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勞動紀律等必備條款,同時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崗位特點約定其他條款,如競業限制、培訓服務期等。
風險提示:經營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面臨支付雙倍勞動工資以及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將面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將面臨支付賠償金等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八十七條,《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七條
第十九條【勞動報酬】
企業需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延遲的,應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支付;確因經營困難需延期支付的,需經集體協商或勞動者同意,最長不超過30日。
風險提示:無故拖欠工資的,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付的,加付應付金額50%-100%的賠償金,并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至10萬元罰款;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且數額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與工傷保險】
企業需按時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員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的,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繳納工傷保險的,企業需補繳滯納金;逾期不繳的,處欠繳數額1倍至3倍罰款;員工發生工傷的,企業需按《工傷保險條例》支付待遇;
除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企業需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應繳部分;未按時足額繳納的,企業需補繳滯納金;逾期不繳的,處欠繳數額1倍至3倍罰款,并承擔因未參保對員工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第二十一條【勞務用工】
生產經營水蜜桃的相關經營者與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的個人建立勞務關系的,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經營者應對提供勞務者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并配備生產經營所需的安全防護設備和設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鼓勵經營者投保雇主責任險、人身意外險等,投保人身意外險的,應在勞務合同中明確保險理賠款折抵經營者應當承擔的賠償款。
風險提示: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可能因責任不清引發糾紛;勞務提供者因勞務受損的,雙方按過錯承擔責任;未采取防護措施的,經營者可能承擔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保險補助】
發生工傷事故和保險事故后,經營者應當如實向有關部門理賠,不得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保險金。符合政府規定的相關補助、獎勵條件的,經營者應當如實申報,不得通過虛增投入、虛構業績等形式,騙取補助、獎勵。騙取農業保險或政府補助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3年內不得享受財政扶持政策。
風險提示: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將構成保險詐騙罪,最高可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企業騙取國家補助、獎勵,數額較大的,將構成詐騙罪,判處罰金;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三節 經營銷售法律風險防控
第二十三條【承諾達標】
水蜜桃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保證其銷售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并根據質量安全控制、檢測結果等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風險提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二)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七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進貨查驗】
水蜜桃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風險提示: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儲存運輸與包裝標識】
儲存、運輸、包裝水蜜桃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容器、工具、設備需安全無害、清潔,符合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禁止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物品混存混運;
規模農產品生產者、農產品經營企業應當使用條形碼、二維碼等現代電子信息技術對農產品進行標識。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使用條形碼、二維碼等現代電子信息技術對農產品進行標識。
納入浙江省數字化追溯品種目錄的農產品的標識要求,依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規定》執行。
風險提示:(一)違反儲存運輸規定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售產品、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及工具設備;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5000元至5萬元罰款(農戶處300元至3000元);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5倍至10倍罰款;(二)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地理標志】
申請使用地理標志的,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許可使用協議,在協議中明確使用的數量、范圍及相關的責任,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和證明商標注冊人的監督檢查;
(二)保證地理標志特別品質和信譽;
(三)正確規范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凡符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使用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應發給使用人《證明商標使用證》。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對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風險提示:(一)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相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七條【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經營戶需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奉化水蜜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向該證明商標持有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資質證明、生產經營計劃和相應質量控制措施等材料,經審核符合的簽訂《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許可合同》,合同生效后方可使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后須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并公告。
經營戶應嚴格按照“奉化水蜜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許可合同的要求進行規范化和標準化生產管理,接受該證明商標持有人及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奉化水蜜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地理標志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向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公告后,方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風險提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應標準、管理規范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停止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
法律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一條、《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
第二十八條【商標許可】
鼓勵水蜜桃生產經營者進行品牌建設,主動申請注冊商標,打造水蜜桃知名品牌。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
風險提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質量標志】
水蜜桃生產經營者可自愿向具有資質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可以在包裝上使用認證標識。
水蜜桃生產經營者不得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或者銷售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農產品。
風險提示: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或者銷售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七十四條
第三十條【產品宣傳】
水蜜桃生產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不得發布以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對消費者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構成前款規定的以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
(一)對商品或者服務做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二)以歧義性語言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宣傳的;
(三)將特定條件下形成的結論作為普遍性結論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宣傳的;
(四)其他引人誤解的情形。
風險提示:(一)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
第三十一條【公平交易】
水蜜桃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商品和服務,提供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行為。
水蜜桃生產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水蜜桃生產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風險提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五十五條
第三十二條【格式條款的使用與限制】
水蜜桃生產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風險提示:水蜜桃生產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三條【依法納稅】
水蜜桃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水蜜桃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風險提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
水蜜桃生產經營者不得拒絕、阻撓依法開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抽樣檢測和風險評估。
風險提示:拒絕、阻撓依法開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抽樣檢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三十五條【電子商務】
水蜜桃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平臺銷售農產品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指引嚴格落實質量安全責任,保證其銷售的農產品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網絡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
電商平臺應建立水蜜桃溯源專區,公示承諾達標合格證、質檢報告等信息。
法律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十六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運輸合同簽訂要求】
生產經營者應與承運人簽訂書面運輸合同,明確運輸方式、包裝要求、運輸期限、運輸溫度/濕度等特殊條件、風險責任劃分、賠償標準等條款。
第三十七條 【運輸過程風險防控】
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承運人,查驗其運輸設備是否符合水蜜桃保鮮要求;運輸前應對水蜜桃進行規范包裝,避免因包裝不當導致擠壓、碰撞損壞;
運輸過程中應全程監控溫度、濕度等指標,留存運輸記錄備查;
鼓勵購買運輸保險,降低因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失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八條 【毀損滅失責任認定】
因承運人過錯導致水蜜桃毀損、滅失的,承運人應按合同約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額按貨物交付時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或按合同約定的保價金額確定;
因不可抗力或貨物本身自然性質導致的合理損耗,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及時通知生產經營者并提供相關證明;
生產經營者未如實告知水蜜桃特殊運輸要求導致的毀損,由生產經營者自行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條、第八百三十二條、第八百三十三條、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
第三章 產業發展法治風險防范體系建設
第三十九條【風險防范指導】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水蜜桃產業行政合規幫促機制,針對生產經營者需求(如商標注冊、地理標志使用、質量標準認證等),分類開展風險防范指導,通過“合規講堂”專題培訓、“一企一策”咨詢服務等方式,依法提供風險防范咨詢。
第四十條【風險處置】
鼓勵水蜜桃生產經營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四十一條【合規激勵】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建立與合規評價和認證相關聯的信用修復、惠企政策供給等激勵機制,推進企業合規體系運行與部門聯合監管有機結合。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所稱“水蜜桃種植戶”是指在奉化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水蜜桃種植的農業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登記)、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家庭農場及其他主體。
本指引所稱“水蜜桃生產經營者”包括水蜜桃苗木培育者、種植戶、銷售者以及其他直接參與水蜜桃產品市場流通的主體。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所列風險并非水蜜桃產業中的全部合規風險,且相應風險點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變化而變化,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詳細的風險防范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由寧波市奉化區司法局、奉化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水蜜桃產業風控法務指引(意見征求稿)》于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23日在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期間,未收到相關反饋意見。
寧波市奉化區農業農村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