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37645417552/2025-167245 | 組配分類 | 事故通報 |
|---|---|---|---|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發文日期 | 2025-12-29 |
| 發布機構 | 區應急管理局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奉化松岙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內場“11·17” 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處理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2024年11月17日7時50分左右,位于寧波市奉化區松岙鎮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內預制場,發生一起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致一名作業人員經搶救無效死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20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總工會、區公安分局、松岙鎮人民政府等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監委、區檢察院派員參加。
2025年1月21日,事故調查報告經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批復同意。
根據《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和寧波市應急管理局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回頭看”工作要求,對該事故調查處理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報告如下:
一、事故調查處理過程
(一)行政執法主體方面。行政執法主體合法。
(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方面。本案行政執法人員為區應急管理行政執法隊在編行政執法人員,均持有《浙江省行政執法證》,且符合2名以上執法人員的要求。
(三)行政執法權限方面。本案屬于區政府的管轄范圍。
(四)認定事實和證據方面。本案認定事實清楚。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方面。本案適用法律依據準確。
(六)定性方面。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一款第四項,關于一般事故的定性準確。
(七)行政執法程序方面。本案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按規定報請區政府批復等行政執法程序合法。
(八)行政執法文書方面。本案行政執法文書總體規范。
綜上所述,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二、防范整改落實情況
《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奉化松岙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內預制場“11·17”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結果的批復》(奉政發〔2025〕1號)印發以后,徐州榮和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松岙鎮人民政府對照職責,認真落實各項事故整改措施。
(一)徐州榮和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1、強化全員安全警示教育。2、落實安全生產自檢自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深刻汲取事故教訓,依據操作規程逐項核查設備狀態、防護裝置及安全標識,確保完全符合作業標準后方可開工。
(二)松岙鎮人民政府。1、高度重視,全面部署。2、認真分析,全面整改。3、舉一反三,全面排查。
三、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落實情況
由奉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徐州榮和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榮和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予以行政處罰,處罰已執行完畢。
(一)徐州榮和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根據調查認定,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寧波市奉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2025年2月20日,寧波市奉化區應急管理局對徐州榮和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奉)應急罰〔2025〕事故-01號),處以罰款人民幣50萬元,徐州榮和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3月5日將罰款繳納完畢。
(二)徐州榮和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根據調查認定,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寧波市奉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2025年2月20日,寧波市奉化區應急管理局對王某某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奉)應急罰〔2025〕事故-02號),處以罰款人民幣2.4萬元,王某某已于2025年3月5日將罰款繳納完畢。
從“1·1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看,評估認為,相關部門和有關責任主體能夠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都嚴格落實了《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奉化松岙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內預制場“11·17”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結果的批復》中有關事故責任追究以及整改措施建議的各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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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奉化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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