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條例》如何規范政府投資決策程序?
科學決策是提高政府投資效益的關鍵所在。為確保政府投資科學決策,《條例》作了三方面規定: 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情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二是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明確了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和報批的文件、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項目的依據和審查事項,并規定審批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履行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等程序。三是強化投資概算的約束力,明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