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配偶名下房產如何認定?
保障家庭婚姻情況發生變化,年審時登記在配偶名下的房產是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由房產購置時間和離婚時間的前后順序認定確認。
離婚前,配偶已購置房產的,所購置的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房產建筑面積計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積。若家庭住房建筑面積超出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停止發放租賃補貼。若家庭住房建筑面積未超出規定,則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主申請人應及時將家庭婚姻變化情況上報區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并提出共同申請人變更要求。
離婚后,原配偶購置房產的,所購置的房產與保障家庭無關,主申請人應及時將家庭婚姻變化情況上報區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并提出共同申請人變更要求。
上述離婚時間以離婚證登記時間為準;房產購置時間,存量房以契稅完稅證所載時間為準,期房以買賣合同備案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