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3002979996P/2022-134604 | 組配分類 | 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 |
|---|---|---|---|
| 主題分類 | 政務公開 | 發文日期 | 2022-06-16 |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的通知
甬民發〔2022〕83號
各區(縣、市)民政局、財政局,寧波前灣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財政局,寧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社會事務管理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制度對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助推共同富裕,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通知》(甬政辦發〔2019〕66號)、中共寧波市委辦公廳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新時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甬黨辦〔2020〕64號)和《中共寧波市委財經委員會會議紀要》(〔2021〕1號)精神,自2022年7月起統一調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全市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依據國家統計局寧波調查隊提供的2021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統計數據和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機制的規定,全市各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統一調整為1181元。
原市城區(包括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寧波國家高新區)家庭繼續享受戶型救助政策,救助標準為:共同生活成員為3人或3人以上的低保家庭,每人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181元與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差額給予救助;共同生活成員為2人的低保家庭,每人在上述差額的基礎上月增發20元;無共同生活成員的單人戶家庭,在上述差額的基礎上月增發40元。
二、調整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
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全市各地統一按最新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7倍執行,即2008元。
三、資金渠道
此次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調整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市財政按40%的比例規定于次年對相關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四、實施時間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報市政府備案。
寧波市民政局 ? ? ? 寧波市財政局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