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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區政府信息公開考核。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實行分級負責、逐級考核制,具體由區府辦法治科(政務公開科)組織實施。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結果,作為評定工作實績、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章 考核標準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標準為: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范圍全面、公開重點突出、公開內容齊全、公開形式完備、監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勵制約機制健全、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責任追究制度落實、群眾投訴處理得當。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內容包括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建設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情況、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及便民程度、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滿意情況等內容,具體以《區級機關政務公開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以及《鎮(街道)政務公開考核指標及評分標準》為準。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條 考核采取平時記錄打分與年底綜合考評相結合的方法,區府辦法治科(政務公開科)根據統計結果和日常掌握的工作情況實施綜合考核。
第九條 考核打分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評定結果按照考核分數高低分為A、B、C、D四個等次,原則上按不超過參評單位總數的四分之一為A等次。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1、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級的,給予表彰。
2、被考核對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整改,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3、被考核對象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實行。